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证监会罚没大信事务所及会计共250万
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5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25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,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称大信事务所)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五洋建设)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决定对大信事务所、涉事会计钟永和与孙建伟罚没共计250万元。
证监会称,经查明,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。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,违反会计准则,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“对抵”的方式,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,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.27万元、6492.71万元和15505.47万元。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“对抵”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,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,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“对抵”的账务处理。
此外,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,未按照其制定的《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》(2013年)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。
证监会指出,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,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,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大信事务所收取相关审计费用60万元。该审计报告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材料,并被其募集说明书引用。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永和、孙建伟。
综上,证监会认为,大信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》(2006年)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—审计证据》(2010年修订)第十条等规定,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,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。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、孙建伟在审计五洋建设应收账款等重点领域时,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,未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,违法行为情节严重,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证监会决定,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,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,并处以180万元罚款;对钟永和、孙建伟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。(中新经纬APP)
【编辑:张澍楠】
(责任编辑:岳权利 HN15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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