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大润发”状告“大润发时代” 它俩到底是什么关系?
大润发是一家家喻户晓的超市,相信很多市民都在大润发超市消费过,而近日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“大润发”状告“大润发时代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。如果没有这起案件,你搞得清它俩到底是什么关系吗?
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,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,康成投资公司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,持有“大润发”商标的合法权利,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,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康成投资公司所投资设立。
此次案件的原告方正是康成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,被告方是大润发时代超市。
2017年,谢某与他人合资,在平湖市独山港镇开办了一家大润发时代超市。根据原告康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,谢某在超市招牌上使用了“大润发时代”标识,超市内部装潢、立柱、购物小票、购物袋等处使用“大润发时代”“大润发玛特”标识。
原告认为,大润发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,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。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,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及非常高的知名度。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,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系,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。
原告向法院请求,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以及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在庭审现场,大润发时代超市经营者谢某辩称,大润发时代超市已经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,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。“我加盟了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,还付了1万元加盟费,拿到了他们的授权书,我才用了大润发时代这个名字。”谢某说,自己经营的这家超市原本是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的,但后来合伙人突然离开,只剩自己独自经营。谢某共投资了80多万元,经营面积700多平方米,但因为种种原因,每天的营业额最高也只有7000多元。
对于被告方的辩称,原告认为,首先,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身涉嫌侵权,基础性权利缺失;其次,该公司与被告的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可以在商标、字号中使用“大润发”等字样。
在庭审现场,双方围绕“是否侵犯原告权益”展开了辩论。目前,本案正在审理中。作者:孔嘉敏沈羽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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